
一、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正如火如荼,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住房建设快速发展,混凝土生产使用量逐年增加,混凝土质量的好坏关系建筑质量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国内报道多起因混凝土质量不达标引起的建筑物重大质量事故,对我省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亦是一种警示。目前我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整体受控,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高质量、规范化、绿色生产的要求日益严格,预拌混凝土行业也存在着各生产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行业内低价恶性竞争突出,尚有部分无资质生产的“黑站”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化,实现高质量发展和绿色生产,亮明质量、生态、安全的红线,改善预拌混凝土市场的营商环境,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亟需出台符合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五)《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六)《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1);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共四十七条,从总则、经营及诚信管理、生产管理、使用和验收、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管理作出了规定和要求。
(一)在总则中,厘清了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预拌混凝土相关行业协会等部门在质量监督、行业规划等方面的职责。
(二)在经营及诚信管理中,一是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具备用地、环保等生产经营手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要求配备人员和设备;二是明确提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手册,依照考评表开展季度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传平台,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对其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考评;三是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购诚信评价靠前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购诚信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三)在生产管理中,一是强调严禁擅自在项目工地现场搭建搅拌设备生产混凝土。因特殊地理条件原因确需搭建项目站的,相关软硬件条件应符合《办法》相关管理要求;涉及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项目站,应依法依规报批,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将该站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二是突出原材管理、绿色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原材料进场管理、配合比设计和动态管理等关系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核心环节进行了规定,要求配合比管理必须有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做到关键问题受控;明确了粉尘、噪音等实时监测、搅拌站的环保封闭等要求,突出绿色生产。
(四)在使用和验收中,一是明确指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筑工程双方按要求签订合同上传至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严禁建筑工程项目使用无预拌混凝土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二是规定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的内容及方式方法,并要求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提供交货单和相关证明文件;三是严禁在运输、浇筑工程中对预拌混凝土注水,并要求项目现场配备制作和养护混凝土试块的设备设施,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做好旁站和见证工作。
(五)在监督管理中,一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二是加强对低价竞争企业的监管,防止牺牲质量抢夺市场的恶性竞争。